市民汪某于2010年11月15日租住了一套住房,一直到2013年11月15日搬离,整整住了三年。然而,这三年间,汪某始终没有交纳供热费,到了2014年底,供热公司催讨,房东段某无奈先补交了费用,随后将汪某告上法庭。汪某认为,追缴的热费已过去多年,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而且当时没有交纳供热费是因为供热不达标。那么。段某能否向汪某索要取暖费呢? 律师说法:天津市君荐律师事务所赵治国律师认为,双方在租房合同中约定是由租住者汪某支付供热费,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其应当支付段某垫付的供热费。同时,该类纠纷属于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应为两年。因供热公司于2014年要求段某交纳2010~2013年度的供热费,段某于当年12月9日支付了。所以,诉讼时效应该从2014年12月9日起计算,所以段某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时报记者 田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