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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购买新居工程房1年后方可上市转让

2016-11-15 14:37 | 来源: 网络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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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记者从市住房保障中心获悉,大连市对2008年出台的《关于印发〈大连市新居工程住房有关问题实施细则〉的通知》(大国土房屋发[2008]18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行了局部调整,新居工程回迁安置剩余房屋的销售与产权问题、转让管理、房屋专项维修基金等方面有了新变化。

在新居工程房屋的销售许可与产权登记方面,根据调整后的《实施细则》,新居工程回迁安置后的剩余房屋,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以市场价格对外公开销售。新居工程房屋的销售对象,须具有我市市内常住户口。对经市、区新居工程主管部门确认的销售主体,房屋销售行政主管部门,可予办理新居工程预售或销售许可证。对取得新居工程预售许可证后销售的房屋,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给予办理新居工程房屋销售合同备案。新居工程房屋竣工后,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可予办理购买房屋所有权登记,权属证书的附记栏内应注明“购买新居工程住房”或相关字样。新居工程非住宅房屋对外销售的,购房人应当按市场价格,以协议出让方式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办理非住宅房屋所有权登记。对新居工程未售出的非住宅房屋,实施主体也可凭相关批准文件,申请办理划拨用地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在新居工程房屋的转让管理方面,调整后,购买新居工程住宅房屋,须在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一年后,方可上市转让。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房屋购买人须在缴纳房屋转让总价款1%的土地收益金后,方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对新居工程实施单位已经办理划拨用地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非住宅房屋,上市转让时,同样须在按市场价格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在新居工程房屋专项维修基金方面,新居工程的房屋购房人(业主),应当按照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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